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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7亿大案,律师工作“分文不值”!(附判决原文)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5人气:

裁判文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等与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4民初579号

裁判时间:2021.05.25

审判长:崔智瑜,人民陪审员:马秀福、马俊

法官助理:邱治朝,书记员:张利

涉案金额:至判决前的2020年5月22日为7.6亿!

裁判原文:

关于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主张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律师费,需分别进行审查判断。

第三,关于律师费,合议庭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

合议庭认为,如前所述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本案中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

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

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2018年归还本金1653万元的时间误写为2019年、将2019年8月26日归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500000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现;

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

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路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阙,避免出现重大偏差。

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

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知识浅薄,法律功底不足,提出十个问题请教主审法官:

1、“约定存在道德风险”,“权利人可能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法院审判案件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道德为依据,以可能为准绳”原则?

2、近7个亿的纠纷,5万元律师费还不合理?那是不是不收费就合理了?!(要知道,如果不是招投标,该律师已经低价恶意竞争违规了)

3、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处理:原告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和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关吗?原告选律师与被告有关吗?难不成还要被告审核同意?

4、原告自己选律师,对被告负有审慎注意的附随义务?法律依据在哪里?原告选错律师,打输官司,自行承担后果,关被告、关法官什么事?

5、律师不尽责,就株连委托人,不支持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约定好的律师费负担?这内部和外部两个不同维度的事是一回事吗?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吗?张三犯错,惩罚李四,李四冤不冤?

6、法院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判决书不惜笔墨、大篇幅对律师进行负面评价(说是道德审判也不为过),指责律师工作不尽责,不熟悉案情,懵然无措,并将律师比作“传声筒”、“快递员”,是否已经偏离了法官的职责所在?是否存在越权裁决,借审判公权力泄个人私愤的嫌疑?如此评判并对外公示,有没有给律师辩解的机会?律师不服如何救济?

7、案件中被告并没有以原告律师不尽责作为拒付律师费的理由抗辩,主审法官依职权找出该理由,并判决被告无需支付,是否有失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原则?说得再直接一点:是不是为被告考虑多了一点?

8、律师不是会计师,银行金融借款案件的利息、罚息基本都是银行专业人员核算,一方面认为律师收5万律师费不合理,另一方面又要求律师精确核算复杂的7个多亿的利息、罚息,前文还说原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要相一致,现在咋不说了?是否涉嫌双标要求律师?

9、判决说到“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但认定原告律师不尽责的核心理由还是律师没有精确核算利息、罚息,这咋越看越像是要求原告律师帮法官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呢?难不成这倒霉的律师同行被判决书官宣违反职业道德不尽责与其没有帮助法官分忧解难有关......?

10、好歹律师和法官也是名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便本案原告律师确有不负责任的情况,身为国家首府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庄严的判决书里,如此“拉仇恨”开撕律师,将原告律师比作“传声筒”、“快递员”,于己是不是有失身份?于律师是不是有点太不给面子了?!

标签:律师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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